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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OS 004-2019 防爆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T/COS 004-2019 防爆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T/COS 0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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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情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容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级和命名,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标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柱形和球形防爆容器
5.1 外观5.1.1产品的外观应光滑,无裂纹、凹坑等缺陷;内外表面应做好防腐处理。5.1.2 所有零部件应完好,装配可靠。5.1.3 焊缝应饱满、均匀、连续,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应符合GB/T985.1-2008的规定。5.2 操作可靠性所有机械运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无卡滞。5.3 防护能力5.3.1 非破碎型防爆容器防护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将相应质量的TNT炸药或其它爆炸装置放置在防爆容器内部的设计位置引爆后,a) 容器整体应完好,不应产生穿透性裂纹或孔洞;b) 安全位置应无破片;c) 安全位置冲击波超压应小于等于20kPa。5.3.2 可破碎型防爆容器防护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将相应质量的TNT炸药或其它爆炸装置放置在防爆容器内部的设计位置引爆后,a) 安全位置应无破片;b) 安全位置冲击波超压应小于等于20kPa。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产品应进行100%出厂检验,经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 型式检验6.2.1 检验原则凡属下列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b) 老产品转厂生产时;c)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结构、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d) 主管部门或用户提出型式检验时。6.2.2 检验要求型式检验采用抽检方式,应在国家质检部门授权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监督下进行。经防护能力检验合格,并取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或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6.2.3 组批与抽样6.2.3.1 组批原则采用相同名称与状态的材料、相同的结构与制造工艺,制造的相同名称与代号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6.2.3.2 抽样原则型式检验产品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根据检验需求,在每检验批次随机抽取用于防护能力检验的容器1台。6.2.4 判定规则防护能力检验合格,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7 检验方法7.1 出厂检验7.1.1 外观检验采用目视方法检查容器外观,零部件及其装配情况。根据焊缝射线探伤的第三方报告判定容器的焊接质量。检验结果应满足5.1的要求。7.1.2 操作可靠性检验3人分别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对操作可靠性进行判定。检验结果应满足5.2的要求。7.1.3 口部开启尺寸检验选取精度不低于1.0mm,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卡尺、直尺等量具。将容器口部打开到极限位置,用量具测量。7.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采用抽检方式,检验要求如下:7.2.1 检验环境现场风力不大于3级;无雷雨。7.2.2 防护能力检验7.2.2.1 爆炸试验过程要求防护能力检验采用现场爆炸试验,爆炸试验过程应符合GB6722-2014的要求。7.2.2.2 试验场地试验应在符合条件的室外试验场或室内爆炸塔进行,试验场地应设有安全防护掩体等安全场所。7.2.2.3 爆炸源根据检验需求,使用相应质量的TNT炸药或其它爆炸装置,用标检合格有效、精度不低于1.0g的电子天平称量,采用雷管组合件引爆。7.2.2.4 爆炸试验试验步骤如下:a) 试验前,清理试验现场,安放容器;b) 根据容器的实际使用需求和薄弱防护位置,选取不少于2个检验位置;c) 在每个检验位置各布置1支冲击波超压传感器;d) 在安全场所内布置1台高速摄影机(帧率不低于5000帧/秒),记录试验过程;e) 将爆炸源固定在防爆容器的设计位置;f) 将雷管组合件安装到位;g) 清理现场,连接起爆电路;h) 确认所有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场所后起爆;i) 爆炸试验完成后,根据试验后容器外观、爆炸过程的高速录像、冲击波超压曲线和试验现场状态等进行判定,防护能力应满足5.3的要求;j) 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防爆容器若存在多个设计位置,应按照上述试验步骤分次检验;k) 安全位置应用文字或图表描述,与试验过程的高速录像一起随型式检验报告或证书提供。8 标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8.1 标牌防爆容器产品应有清晰牢固的产品标牌,其要素应包括:a) 制造厂家或商标;b) 产品名称和代号;c) 最大外形尺寸、质量及口部开启尺寸;d) 爆炸物放置的设计位置;e)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8.2 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除应注明8.1中所述产品标牌中的全部内容,还应包括:a) 产品操作说明;b) 试验过程的高速录像和文字描述,安全位置的文字或图表描述;c) 执行标准号;d) 维护保养要求;e) 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等。8.3 包装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清单,应包括如下内容:a) 产品合格证;b) 使用说明书;c) 出厂检验报告;d) 型式检验报告或证书;e) 其它检验资料。

起草单位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北京京金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

起草人

董奇、胡榕希、张明、王俊岭、黄广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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