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渔光一体建设通用技术规范》
- 标准号:T/SCFA 0001-2020
- 发布日期:2020-12-28
- 实施日期:2021-01-01
- 中国标准号:CCSB50/A041
- 国际标准号:65.150
- 团体名称:中国渔业协会
- 标准分类:水产养殖
本文件适用于封闭型和开放型水域渔光一体的新建、扩建或改建4总体要求渔光一体建设应以渔为主,因地制宜。光伏电站的设计与建造不应对渔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组件和光伏方阵的设计和布局应兼顾增养殖对象的生长环境,同步考虑渔业设施装备与光伏发电站的设计建设,达到生产安全水产品和清洁能源的目的。5类型依据不同的水域类型,将渔光一体建设划分以下类型:a)封闭型:在封闭型水域构建的渔光一体;b)开放型:在开放型水域构建的渔光一体。6场址选择渔光一体场址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a)符合GB50797对光伏电站选址要求;b)水域预期使用年限应不少于25年;c)配套设施满足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需要;d)封闭型应满足SC/T6048规定的环境条件要求,连片面积宜不小于200亩,发电系统安装容量不小于5MWp。7规划与布局7.1封闭型7.1.1根据不同增养殖对象以及增养殖生产和光伏设施管理维护需要,水域内宜划分为以下区域:a)光伏方阵布设区;b)投喂区;c)集中捕捞区;d)增养殖生产和光伏设施维护操作区等。7.1.2水域内应根据不同增养殖对象设计投喂区、捕捞区以及生产管理需要的通道。7.1.3投喂区宜根据不同增养殖对象设置在水域一端或水域周边。在水域一端设置投喂区时,宜设置在上风侧。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捕捞区合并设置。7.1.4捕捞区位置和面积宜根据不同增养殖对象设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投喂区合并设置。集中捕捞区底部宜低于光伏区底部1m~1.5m。7.1.5尾水处理的设置应因地制宜。7.2开放型7.2.1开放型宜设置以下区域:a)光伏方阵布设区;b)集中捕捞区;c)增养殖生产和光伏设施维护操作区等。7.2.2宜在湖泊水位较低出布设光伏方阵。7.2.3集中捕捞区的面积宜根据水域面积和产量确定。8设计建设8.1增养殖设施8.1.1封闭型8.1.1.1封闭型宜设计成不同的增养殖单元。8.1.1.2封闭型渔光一体宜采取底排污系统。光伏方阵布设区和投喂区的最低点均应设置排污口。8.1.1.3其他要求应按SC/T6048相关规定设计。8.1.2开放型8.1.2.1宜根据边界设置网围、网箱等增养殖设施。8.1.2.2宜设置集中捕捞区。8.2光伏发电设施8.2.1光伏发电设施主要包括光伏方阵和汇流系统、变电系统、储能系统、接入系统、跟踪系统等配套系统。8.2.2光伏发电设施设计除符合GB50797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光伏板架设的垂直投影面积宜不大于所在允许建设光伏方阵水域面积的75%;b)光伏组件的布置应考虑前后排遮挡影响,冬至日当地太阳时9:00至15:00光伏方阵均不应被阴影遮挡;c)增养殖最高水位点与光伏方阵最低点,两点之间的防洪消落区应大于0.6m;d)渔业生产预埋件与光伏组件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使用年限。8.2.3水域中光伏方阵的预制管桩长度应≧8m。8.2.4渔业生产使用的抬网、增氧机、圆形池、流水槽等设施,宜与光伏方阵的水泥桩等设施进行共构式设计。8.2.5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应符合GB50794规定。8.3辅助设施8.3.1辅助设施包括增养殖生产和光伏发电所用的监控设施、交通运输、水电气线路、通信等。8.3.2增养殖生产和光伏发电所用的管理房间需分别设置。8.3.3交通运输通道应满足增养殖生产和光伏发电需要,避免交叉。8.3.4增养殖生产及场区用电应以光伏发电站供电为主,同时,应设计备用电源。9验收9.1渔业设施应根据竣工图进行验收。9.2光伏系统应按GB/T50796规定验收。9.3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对隐蔽工程应做好过程监控和验收,整个工程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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