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3010-2020 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
T/CNFPIA 3010-2020
团体标准 推荐性 现行内容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室内一般要求用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
3术语和定义GB/T18259—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polypropylenefilmoverlayengineeredwoodflooring以胶合板为基材,表面覆贴聚丙烯薄膜制成的实木复合地板。4要求4.1分等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T/CNFPIA3010—202024.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4.2.1规格尺寸a)长度:300~2400mm;b)宽度:60~200mm;c)厚度:10~18mm。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幅面尺寸的产品。4.2.2尺寸偏差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表1尺寸偏差要求4.3外观质量正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规定,背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18103—2013中5.3.4规定。表2表面外观质量要求缺陷名称表面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色泽不均不允许轻微不明显气泡、鼓包不允许不允许轻微皱纹不允许轻微不明显疵点不允许轻微,每块板面不超过1处不明显,每块板面不超过2处污染不允许轻微不明显压痕不允许轻微最大面积不超过15mm2,每块板面不超过3处划痕不允许每块宽度不超过0.3mm,长度不超过25mm,每块总长度不超过75mm每块宽度不超过0.5mm,长度不超过25mm,每块总长度不超过75mm项目要求厚度偏差公称厚度tn与平均厚度ta之差绝对值≤0.5mm厚度最大值tmax与最小值tmin之差≤0.5mm面层净长偏差公称长度ln≤1500mm时,ln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绝对值≤1mm公称长度ln>1500mm时,ln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绝对值≤2mm面层净宽偏差公称宽度wn与平均宽度wa之差绝对值≤0.2mm宽度最大值wmax与最小值wmin之差≤0.3mm直角度qmax≤0.2mm边缘直度≤0.3mm/m翘曲度宽度方向翘曲度fw≤0.20%,长度方向翘曲度fl≤1.00%拼装离缝平均值Oa≤0.15mm最大值Omax≤0.20mm拼装高度差平均值ha≤0.10mm最大值hmax≤0.15mm注:表中要求的是指拆包检验的质量要求。T/CNFPIA3010—20203表2表面外观质量要求(续)缺陷名称表面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榫舌缺损不允许不大于2mm不大于5mm注: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轻微是指正常视力在距离板面0.5m以内可见到,不明显是指在距离板面1m可见到,明显是指在1m以外可见到。4.4理化性能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表3理化性能要求项目单位要求浸渍剥离—任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1/3,6块试件中有5块试件合格即为合格静曲强度MPa≥30弹性模量MPa≥4000含水率%5.0~14.0耐剥离力N最低值40N,平均值45N表面耐磨g/100r≤0.12,且聚丙烯膜未磨透表面耐污染—5级表面耐干热—5级表面耐湿热性—5级耐光色牢度级≥灰度卡4级椅子脚轮试验—无分层、开裂、拼缝开脱等破坏表面耐冷热循环—无裂纹、无鼓泡甲醛释放量mg/m3E1级:≤0.124E0级:≤0.050无醛级:≤0.02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mg/(m2·h)(72h)≤0.50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mg/kg≤1005检验方法5.1外观质量检验按LY/T1279—2008中6.1规定进行。5.2规格尺寸检验按GB/T18103—2013中6.2规定进行。T/CNFPIA3010—202045.3理化性能5.3.1试样和试件的制取及尺寸、数量规定5.3.1.1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5.3.1.2在样本中随机抽取2.5m2且不少于5块地板作为试样。试件的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应符合图1和表4的要求。试件在锯制时,应避开缺陷。如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图1去除榫槽后制取部分理化性能取样示意图表4理化性能测试试件尺寸及数量检验项目试件尺寸(长×宽)/mm试件数量/块试件编号浸渍剥离75.0×75.061静曲强度250.0×50.062弹性模量250.0×50.062含水率75.0×75.043耐剥离力100.0×25.094表面耐磨100.0×100.015表面耐污染300.0×板宽16表面耐干热230.0×板宽27表面耐湿热性230.0×板宽27耐光色牢度随设备而定1任意椅子脚轮试验地板拼装后裁取可满足直径750mm以上的试验区,且至少有1条拼缝/任意表面耐冷热循环100.0×100.028甲醛释放量按GB18580—2017中相应的规定进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按HJ571—2010中相应的规定进行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按GB/T35601—2017中相应的规定进行T/CNFPIA3010—202055.3.2浸渍剥离按GB/T18103—2013中6.3.2规定的方法进行。5.3.3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按GB/T18103—2013中6.3.4规定的方法进行。5.3.4含水率按GB/T18103—2013中6.3.3规定的方法进行。5.3.5耐剥离力按LY/T1279—2008中6.3.2.10规定的方法进行。5.3.6表面耐磨按GB/T17657—2013中4.44规定的方法进行。5.3.7表面耐污染按GB/T17657—2013中4.40规定的方法进行。5.3.8表面耐干热按GB/T17657—2013中4.46规定的方法进行。5.3.9表面耐湿热按GB/T17657—2013中4.48规定的方法进行。5.3.10耐光色牢度按GB/T17657—2013中4.30规定的方法进行。5.3.11椅子脚轮试验按GB/T4085—2015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5.3.12表面耐冷热循环按GB/T17657—2013中4.37规定的方法进行。5.3.13甲醛释放量按GB18580—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5.3.1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释放率按HJ571—2010规定的方法进行。5.3.15可溶性重金属总含量按GB/T35601—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试样制备按GB/T33042—2016中6.5规定的方法进行。T/CNFPIA3010—202066检验规则6.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包括:a)外观质量;b)规格尺寸;c)理化性能中的含水率、浸渍剥离、表面耐磨和耐剥离力。6.1.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动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d)质量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2抽样方案和判定原则6.2.1基本要求聚丙烯膜饰面实木复合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数。6.2.2外观质量按GB/T18103—2013中7.2.2规定进行。6.2.3规格尺寸按GB/T18103—2013中7.2.3规定进行。6.2.4理化性能6.2.4.1抽样方案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5,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表5理化性能抽样方案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块初检抽样数/组复检抽样数/组≤100012≥100124注:每组样品面积不小于2.5m2,且不少于5块地板。如样品规格小,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样品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T/CNFPIA3010—202076.2.4.2检验结果的判断6.2.4.2.1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量平均值满足本文件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量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6.2.4.2.2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的平均值满足本文件规定要求,且最小值不小于本文件规定值的80%,该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6.2.4.2.3地板试样的浸渍剥离、耐剥离力、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表面耐干热、表面耐湿热性、耐光色牢度、椅子脚轮试验、表面耐冷热循环、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和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均达到本文件规定要求,该地板试样的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6.2.4.2.4当地板试样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6.3综合判断样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全部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该批产品不合格。6.4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a)被检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检验依据的文件、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等;b)检验结果及其结论;c)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以及有必要说明的问题。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7.1.1产品标志产品入库前,应在适当部位标记产品的品牌、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和甲醛释放量等级等信息。7.1.2包装标签包装标签上应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执行文件编号、生产日期、数量、等级等。7.2包装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包装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7.3运输和贮存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起草单位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上海盛日实业有限公司、大正新型材料(肇庆)有限公司、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 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凯牌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百佳年代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佛山塔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起草人
姜志华、赵保成、张忠涛、范文明、彭立民、佘学彬、刘敦银、朱洋洋、 孙月鹏、陈福德、马琳、卜立新、胡忠华、熊唯诚、赵建忠、冯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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