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管理规范
- 标准号:T/LHSNHL 0001-2021
- 发布日期:2021-09-06
- 实施日期:2021-10-01
- 中国标准号:/S951
- 国际标准号:01.020
- 团体名称:临海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 标准分类:群众团体
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的工作依据、组织设置、成员组成、调整退出、运行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建设及管理。2 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2019年2月2日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三十条意见》(台市委发〔2017〕87号)《关于新时期加强“三位一体”农合联建设的指导意见》(台市委办发〔2020〕24号)《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红领英才”培育实施意见》(临人才领〔2020〕4号)《关于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临组〔2017〕18号)《临海市两新组织“双强争先、先锋引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临两新〔2019〕3号)《关于党建联盟引领片区化组团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台组通〔2021〕21号)《关于党建联盟引领片区化组团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临组通〔2021〕16号)3 组织设置3.1 组建原则3.1.1 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自愿加入”的要求,分类组建相应的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3.1.2 应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增加管理层级的基础上,吸收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具有产业特色的行政村、农产品行业协会、电商协会、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家乐等党组织或党员加入联盟。3.1.3 联盟的组建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平等合作,互惠互利,推动产业良性发展。3.1.4 应尊重联盟成员对于加入与退出的自由选择,注重防止区域分割、封闭发展或出现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垄断形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3.1.5 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原则上由该产业农合联注册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统筹管理,主动接受市农合联提供的工作指导。3.1.6 同一产业原则上不得组建多个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避免功能重复、资源浪费,如确有必要,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建。3.2 功能定位3.2.1 每个党建联盟要以发挥产业联盟功能为主,围绕互助、互动、互补、互惠等方面开展工作。3.2.2 坚持党的组织建设与产业发展一体推进,打造和谐、公正、平等的行业发展平台。3.2.3 聚焦产业发展,为联盟成员提供各方面的条件和机会,增强产业优势互补、拓展发展空间、提高产业竞争力。3.2.4 联盟成员应严守职业底线,廉洁从业、诚信经营。3.3 发起条件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的发起应依托技术能人联动、行业龙头带动、主管部门牵头等方式,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党员个人牵头发起。a)牵头发起为上级主管部门的,该主管部门应为该产业农合联注册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具有统筹管理的能力;b)牵头发起为党组织的,应为行业龙头党组织,应在相关产业发展中先锋模范作用明显或辐射能力较强;c)牵头发起为党员个人的,该党员应在相关产业发展中先锋模范作用明显或辐射能力较强,且响应党员达到10人以上。4 成员组成4.1 联盟理事长4.1.1 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应配备1名理事长,必要时可设立副理事长若干名。4.1.2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强的管理、决策、执行能力,原则上从联盟成员中产生,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4.1.3 理事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事项:a)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决议,维护联盟的正当权益,对联盟成员进行监督和指导;b)主持联盟内的日常事务和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各类会议活动,组织实施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各类计划;c)确定联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协调内部各成员的关系,促进联盟的稳定和谐发展;d)统筹规划产业发展思路,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投入、新产品引进、信贷金融等支持。e)完成联盟其他事项。4.2 联盟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事项:a)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决议,维护联盟的正当权益,对联盟成员进行监督和指导b)协助理事长处理各项工作及认真完成分管职责内的联盟工作;c)定期向理事长汇报工作,对联盟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d)受理事长委托或理事长空缺时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e)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任务。4.3 联盟秘书长4.3.1 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设秘书长1名,负责联盟日常工作,同时兼任党建工作指导员,为联盟提供党建工作指导。4.3.2 联盟秘书长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党建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可由该产业农合联注册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指派,也可在联盟成员中推荐产生。4.3.3 联盟秘书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事项:a)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b)加强联盟成员的思想教育工作;c)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强与联盟成员的联系、沟通,推进党建联盟活动;d)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任务。4.4 联盟成员4.4.1 联盟成员可分为党员个人或党组织,超过100人的可划分多个联盟小组。4.4.2 联盟成员应从事相关产业或者具备相关产业经验,自愿向联盟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加入。4.4.3 联盟成员应遵守以下工作事项:a)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b)依法经营,诚信守约,遵守上级的各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c)为联盟其他成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指导;d)自觉执行联盟的相关决议,维护联盟的正当权益。4.5 产业发展指导员4.5.1 每个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产业发展指导员,协助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做好相关工作。4.5.2 产业发展指导员应具备较高的科技素质、技术专长、农业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服务意识,注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种养殖大户、乡土专家、致富能手、退休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或具有实际经验的农林牧渔等专业大学毕业生中产生,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4.5.3 产业发展指导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事项:a)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掌握产业发展现状,摸清联盟成员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开展产业帮扶;b)全面掌握产业相关政策,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人;c)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了解市场行情,畅通产销对接渠道,为联盟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产品营销、价格指导等服务;d)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化解产业发展中的各类风险;e)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任务。5 调整退出5.1 职务调整5.1.1 对联盟中不胜任相关职务或发挥作用不明显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或退出。5.1.2 联盟人员职务发生调整,应及时上报该产业农合联注册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市农合联。5.2 成员退出5.2.1 联盟成员具备退出的权利,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报理事长批准,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5.2.2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主观恶意侵害联盟权益等行为,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纳入联盟黑名单。5.3 联盟终止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长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会议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终止结果应及时上报该产业农合联注册地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市农合联。6 运行管理6.1 教育管理6.1.1 应加强联盟党员的教育管理,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6.1.2 坚持“小型、多样、灵活、开放”的原则,定期召开主题党日联学、组织生活联过等活动,加强联盟成员之间的思想碰撞和合作交流。6.1.3 应统筹远程教育、先锋课堂等平台,把党建资源、管理服务、“智囊团”等力量凝聚到联盟中,定期开展集中培训、专家辅导、基地实践、田间学堂等活动,加强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6.2 党内关爱6.2.1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开展党内关怀帮扶。6.2.2 应定期分析联盟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6.2.3 应分级建立困难党员台账,通过产业扶贫、技术扶贫、就业扶贫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6.3 服务事项6.3.1 整合农合联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成员信息库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定期推送党的方针政策、各级领导讲话精神、产业动态、联盟活动等信息,畅通联盟交流渠道。6.3.2 推广“标准引领、经纬结合、资源统筹、双线融合、众筹造血、红色信贷、先锋代办、智库解囊、双带惠民、?协作帮扶”“兴农十法”做法,鼓励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革新、项目攻坚等一线发挥先锋作用。6.3.3 主动对接科研院所,聘请农技专家、种植能手,为联盟成员提供农技咨询、田间问诊、测土配方、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等专业服务。6.3.4 开展以“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为内容的“双带”工程,培养一批党员“双带”标兵,设立一批党员示范田、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棚、示范基地,引导党员致富能人聚集在产业链上。6.3.5 建立价格指导联盟,实时发布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和交易行情,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6.3.6 联合金融机构,开设各类讲座,大力宣传惠农政策及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提升成员风险意识和使用现代金融服务的能力。6.3.7 建立“1+X”结对帮扶机制,联盟成员要自觉践行带富承诺,联系带动若干名普通群众,给予技术支持和产业发展引导。6.3.8 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开展招商引资、产品推介、谈判让利等活动,为联盟成员争取更多的合作意向和优惠补贴政策。6.4 阵地建设6.4.1 党建联盟应设立相应的活动阵地和办公设施,面向成员开放,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其他阵地共用。6.4.2 应整合联盟内的党群服务中心、文化礼堂等活动场所,筛选有特色、基础条件好的阵地,推动多个阵地资源共享。7 制度建设7.1 联席会议制度7.1.1 产业农合联党建联盟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7.1.2 联席会议参会对象可由联盟成员、上级主管部门、产业相关单位的人员等组成。7.1.3 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为联盟理事长。7.1.4 采取平等协商、集思广益、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共同商议联盟发展等重大事项。7.1.5 每年年初,通过联盟成员提议、理事长谋划、联席会议商议决定等方式,梳理确定党建联盟年度重点事项。7.2 活动制度7.2.1 定期收集整理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特色产业农合联的行业特点和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活动。7.2.2 联盟成员应服从活动负责人的统一调遣,配合活动安排,确保活动准时、高效、有序地完成。7.2.3 联盟成员可参加所在党组织生活和1个或多个党建联盟活动。7.3 考评奖惩制度7.3.1 党建联盟考评内容包括联盟责任落实、项目推进、作用发挥等。7.3.2 对在联盟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成员,可享受专业技术支持、资源金融保障、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多重支持措施。7.3.3 联盟中带头作用明显的党员个人,可优先推荐为“红领英才”培育对象或“两代表一委员”人选。7.3.4 对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由成员大会审议,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连续两次警告以上,给予劝退处理。
临海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叶露、纪新瑞、葛芳芳、应珊婷、姚晗珺、郭锐、章古月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仅供个人标准化学习、研究使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