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VEAIA 015.3-2022 中医农业标准化 第3部分:良好行为评价规范
T/GVEAIA 015.3-2022
团体标准 推荐性 现行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中医农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对象、基本要求、评价依据、评价管理、评价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中医农业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作为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认定的依据,其他相关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一、评价对象1、中医农产品评价对象包括植物生产、食用菌栽培、禽畜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野生采集类的初级农产品和经过加工的各类食品与农副产品。中医农产品评价对象应符合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A大类的01农业、02林业、03畜牧业、04渔业、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分类所规定的项目;C大类的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分类所规定的项目。2、中医农业投入品评价对象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农用工程物资产品。中医农业投入品评价对象应符合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A大类的021林木育种和育苗、0511种子种苗培育活动、0531畜牧良种繁殖活动分类所规定的项目;B大类的262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6生物药品制造分类所规定的项目;C大类的353食品、饮料、茶、饲料、农副食品加工专业设备,35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分类所规定的项目;D大类4024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分类所规定的项目;F大类的511农、林、牧、渔产品批发,512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5152中药批发、5153动物用药品批发、5166化肥批发、517农药批发、5168农用薄膜批发、5171农业机械批发、5192宠物食品用品批发、522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5252中药零售、5253动物用药品零售、5297宠物食品用品零售分类所规定的项目;G大类的543道路货物运输、552水上货物运输、561航空客货运输、595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596中药材仓储分类所规定的项目;H大类的62餐饮业分类所规定的项目;L大类的711机械设备经营租赁等所规定的项目。二、贯标标准贯标标准应以T/GVEAIA015.1《中医农业标准化第1部分: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规范》为准。三、现场检查实施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中医农业投入品、中医农产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中医农业投入品、中医农产品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操作者进行访谈。——对评价对象有关的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对评价对象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对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对贯标主体持续改进进行评估。——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中医农业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采集必要的样品。——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贯标主体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四、样品检测——评价组织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评价组织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中医农业投入品、中医农产品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中医农业生产或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中列出的禁用农药、兽药等物质。五、检查报告评价组织应规定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包括:——检查报告应叙述6.4至6.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贯标主体及其相关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贯标主体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定认证提出意见建议。——评价组织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贯标主体。六、评价决定6.7.1评价组织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定认证决定。6.7.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贯标主体,评价组织机构应颁发评价证书。按照评价方式,分为认定证书和认证证书两种形式。其中,认定证书应符合附录D.1的要求,认证证书应符合附录D.2的要求,贯标备案证书应符合D.3的要求。——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评价标准的要求。——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评价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贯标主体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评价组织验证。6.7.3贯标主体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评价组织机构不应批准认定或认证。——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或者农残重金属超标的。——申请认定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评价证书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定认证要求的。——其他不符合本规则或认定认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起草单位
北京炎黄医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农生态农业科技研究院、北京华夏沃土技术有限公司、中关村绿谷生态农业产业联盟、内蒙古蒙商产学研联合会、山东省供应链管理协会、山东省农业产业化促进会、高密中医农业投入品研发中心、包头市乡村振兴开发协会、北京苗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良心德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资华冠供应链管理(包头)集团有限公司、上有胜特包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草人
侯照东、付新华、朱立志、刘树明、孙振华、王立、宋兵、王茹、王德相、师光禄、曹挥、闫午斌、马永江、郭凤来、伍绯、孙然、侯权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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