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552-1991 民用航空器气压式高度表最低性能要求
HB 6552-1991
行业标准-航空 强制性 现行
收藏
报错
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气压式高度表(以下称高度表或仪表)的最低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两类基本型气压式高度表:Ⅰ类:量程1000m(3500ft);Ⅱ类:量程1500m(5000ft)。气压刻度范围均至少为946~1049hpa(28.1~30.99inHg),可以包括与气压刻度一起工作的指标来指示气压高度。引用标准:HB 6167 飞行大气参数
起草单位
起草人
相近标准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仅供个人标准化学习、研究使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