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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329.2-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 329.2-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 329.2-2005

地方标准-上海市 强制性 有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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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 标准号:DB31/ 329.2-2005
  • 发布日期:2005-02-07
  • 实施日期:2005-05-01
  • 中国标准号:a90
  • 国际标准号:13.320
  • 代替标准:
  • 技术归口:
  • 主管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标准分类:环保保健和安全报警和警告系统上海市

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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