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387-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387-2007
地方标准-上海市 强制性 有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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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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