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GXX 0002-2018 合成洗衣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T/ZGXX 0002-2018
团体标准 推荐性 现行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高塔喷粉生产合成洗衣粉工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洗衣粉高塔喷粉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洗衣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 合成洗衣粉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两级;1级适用于一般地区,2级适用于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地区;见表1。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排放级别 生产工序 设备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1级 高塔喷粉 喷粉塔 80 80 150 排气筒或管道 气提老化 分离器 50 — — 2级 高塔喷粉 喷粉塔 50 50 100 气提老化 分离器 50 — — 4.1.2 重点地区的企业建议执行2级限值,其他地区建议执行1级限值。执行2级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4.2 排气筒高度规定4.2.1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2.2 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2.1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排放级别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4.3 管理要求4.3.1 企业应建立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行记录台账。4.3.2 企业启动和停产时段内喷粉塔出口废气在线监控上传数据或手工监测结果可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不作为免除其它法律责任依据。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小时,停产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1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5.1.1 对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2 安装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地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要求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75、HJ76规定执行。5.1.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及HJ/T397的规定执行。5.1.4 企业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373的规定执行。5.1.5 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5.1.6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分析方法标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29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75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693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喷粉塔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GB/T16157规定,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为20%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基准氧含量;——实测的氧含量。实测的分离器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不得人为稀释排放。5.3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μ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1μmol/mol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质量浓度。6 合规判断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愿采纳,进行监督实施。7.2 合成洗衣粉企业需参考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合成洗衣粉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起草单位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
陈官士、吴葛、林靖华、唐剑文、何国梁、马咏梅、陈海兰、孙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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