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Z 9029.3-1987 家用电器及类似电气设备在供电系统中产生的干扰 第三部分:电压波动
SJ/Z 9029.3-1987
行业标准-电子 强制性 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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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连接到下列低压交流配电系统的家用电器及类似电气、电子设备: --额定电压低于240V,单相、二线或三线制; --额定电压低于415V,三相、三线或四线制; --额定频率50Hz或60Hz。 本标准适用的电气设备的例子有烹调和加热用具,电动或磁驱动装置及手提式工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 --连接到供电系统之前需得到供电局通知或经供电局许可的设备(供电局许可的要求是:对于仅在阻抗远低于参考阻抗的供电系统中使用的大功率设备,需要向供电局申请许可证。对于在供电系统的局部区域使用的设备可以申报普通许可证): --仅作为专用的设备; --不带有自动控制器的装置和设备; --每小时产生的电压变化少于1次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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