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882-2017
行业标准-环境保护 强制性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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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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